财税法规

财政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2482号(商贸旅游类085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关税函[2019]第20号                2019-8-26

王建沂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公民出入境可携带物品和现金额度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进境物品规定免税限值的做法是较为普遍的国际实践,对超出限值物品实行按全部价值征税也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方法。各国根据各自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免税限值。据我们了解,澳大利亚对进境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是900澳元,折合人民币约4300元(按汇率4.7计算);德国是430欧元,折合人民币约3300元(按汇率7.7计算);美国是800美元,折合人民币约5500元(按汇率6.8计算,下同);韩国是600美元,折合人民币约4100元;目前,我国对居民旅客携带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为5000元人民币,对非居民旅客拟留在境内的个人物品的免税限值为2000元人民币。2016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关税〔2016〕8号)和《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2016年第19号),明确了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为满足消费升级需求,提高居民旅客免税购物额至8000元人民币。世界各国在国内市场上含税消费是常态,是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基本要求,免税购物消费是国际上方便出入境旅客的一种特殊安排,鼓励国内市场免税消费,会对国内零售市场造成不公平竞争。

  因此,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对行李物品的免税限额处于较高的层次。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行李物品的免税限额已经充分考虑了当前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基本能够满足我国出入境旅客携带个人自用物品的需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关税司010-68553730

财政部

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