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5072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            2019-7-10

张晓容等3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基金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长江经济带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长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财政部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通过多种渠道大力支持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一是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加大对长江经济带财力支持。统筹考虑长江经济带地方政府为保护生态、治理污染、控制减少排放等带来的财政减收增支,增加生态环保相关因素的分配权重,加大对沿江省市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地方政府不因生态保护增加投入或限制开发降低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同时,不断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增加转移支付资金安排、调整分配结构,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的直接补偿。2018年安排增量资金40亿元,支持长江经济带生态功能重要地区提升生态保护和民生改善能力。二是直接安排相关专项转移支付支持长江经济带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将长江经济带作为支持重点,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林业生态保护修复、林业发展改革等专项资金,直接支持长江经济带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修复。三是*推进长江经济带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先后开展三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遴选,累计将重庆、湖北等8个长江经济带沿线省市和青海、西藏等项目纳入试点范围,支持地方以系统工程理念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四是引导长江经济带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17年底,专门制定中央财政支持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引导地方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在上下游搭建起共同的工作平台,推动形成共抓大保护的格局。截至目前已下达奖励资金130亿元,其中将青海作为长江源头给予补偿。

  一、关于在国家层面设立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发展基金问题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绿色金融、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重要决策部署,目前,我部正会同有关方面加快研究推动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我们初步考虑以国家绿色发展基金作为稳定的支持平台,通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出资,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和放大作用,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的广泛参与,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重点工程和生态环保等绿色产业发展。对你们所提在国家层面设立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发展基金推动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政策目标,以及推动设立子基金、出资、让利等具体建议,我们将在下一步设立组建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时统筹研究。

  二、关于给予基金财税优惠政策的问题

  目前,国家对基金投资已出台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所得税方面,如基金是公司制基金,则基金投资人适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如基金是合伙制基金,则对基金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方面,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内的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与增值税一般计税方式相比,税负大幅下降。因此,你们所提出对基金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已在现行政策安排中体现。

  三、关于通过金融创新支持青海绿色发展问题

  近年来,人民银行及相关中央部门积极推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在坚持市场化原则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积极做好金融服务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一是坚持稳健货币政策,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引导货币信贷合理增长,为长江经济带发展营造了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的作用。二是鼓励长江经济带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参与长江经济带地区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三是支持长江经济带省份的绿色债券发行工作,拓宽绿色产业融资渠道,通过多种形式为绿色债券进行担保或增信,推动政府部门出台绿色债券发行奖励和补贴政策,有效支持我国绿色产业发展。下一步,有关中央部门将根据青海绿色产业发展实际和金融发展情况,不断完善各项政策措施,提高金融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