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一)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

  (二)在县级经营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县级经营区域包括县、县级市、县级区。在县级以上城市的所有城区发放的贷款,均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

  (三)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在其所在乡(镇)以外发放的贷款。

  第二十八条 本章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章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详见财政部2010年发布的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名单。

  本章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存(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

  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每个月末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

  本章所称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涉农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本章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五章 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二十九条 中央财政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考虑因素包括:各地区可予补贴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励性补助资金需求、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试点城市奖励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资金总额=经核定该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该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权重+经核定该地区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该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权重+经核定该地区试点城市奖励资金规模-该地区上年末结余专项资金规模。

  权重=﹝(当年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规模-经核定全国试点城市奖励资金规模)÷(经核定全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经核定全国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80%+上年绩效评价结果×20%。权重大于1时,按照1计算。小于或等于1时,据实计算。

  各地区可予补贴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试点城市奖励资金规模依据各地财政部门上报情况和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审核意见确定。

  每年10月31日前,财政部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省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90%。

  第三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法,在预算规模内合理确定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农村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地方财政分担资金应主要由省级财政安排,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省级财政负担比例应分别占地方财政分担资金总额的30%、50%、70%以上,市、县级财政分担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地区,执行西部地区分担比例。试点城市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从专项资金中全额安排。

  第三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和监管局。申请材料包括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说明、专项资金申请明细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申报表、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本年度申请试点城市名单、实施方案、绩效目标表,上年度试点城市绩效考核表以及与专项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