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利执法部门负责信用管理工作的人员接受社会监督,对公示前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