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四)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商业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以下结构性存款信息:

  (一)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二)发行报告,包括结构性存款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三)产品账单,包括投资金额、产品收益情况、衍生产品公允价值变化、持仓风险和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

  (四)到期报告,包括结构性存款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五)重大事项报告;

  (六)临时性信息披露;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结构性存款成立之后5日内披露发行报告,在结构性存款存续期内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提供产品账单,在结构性存款终止后5日内披露到期报告,在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或者结构性存款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日内发布重大事项报告。

  商业银行应当在本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建立结构性存款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结构性存款的基本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投资者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商业银行在未与投资者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结构性存款相关信息,不能视为向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

  八、从事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结构性存款有关的统计报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九、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十、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本通知中“日”指工作日。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本通知实施后,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在过渡期结束后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十四、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19年10月18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答记者问

银保监会网站         2019-10-18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发布实施《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20世纪90年代末,在我国存款利率大幅走低、银行吸储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外资银行于2002年发行了首款结构性存款产品。此后,中资银行也相继推出此类产品。2018年以来,受银行存款竞争压力不断加大、“资管新规”禁止发行保本理财产品等因素影响,我国结构性存款快速增长,同时出现了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2019年初,结构性存款收益与票据贴现利率出现倒挂,部分企业以票据贴现资金购买高收益率结构性存款,使结构性存款成为套利工具,进一步助推了结构性存款的快速增长,相关问题和风险受到各方面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