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货保税交割,是指指定交割仓库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作为交割标的物的一种销售方式。
(二)综合保税区内的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应当在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相关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以下简称“期交所”)开展。期交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应当与海关实现计算机联网,并实时向海关提供保税交割结算单、保税标准仓单、保税标准仓单质押等电子信息。
(三)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货物品种应当为经国务院期货相关管理机构批准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期交所上市品种。
(四)综合保税区内仓储企业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期交所认可的交割仓库资质;
2.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3.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对期货保税交割有关的采购、存储、使用、损耗和进出口等信息实现全程跟踪,并如实向海关联网报送物流、仓储、损耗及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其他数据;
4.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够对期货保税交割货物实施专门管理。
(五)期交所应当将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货物品种及指定交割仓库向海关总署备案。
(六)交割仓库应当通过设立电子账册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七)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参与期货保税交割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并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保税核注清单的备注栏注明“期货保税交割货物”。
(八)期货保税交割完成后,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申报:
1.需提货出境的,交割仓库应当凭期交所出具或授权出具的保税交割结算单(参考模板详见附件2)和保税标准仓单清单(参考模板详见附件3)等交割单证(以下简称“交割单证”)作为随附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境申报手续。
2.需提货至境内(区外)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期交所出具或授权出具的交割单证等作为随附单证向海关办理货物进口申报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税款。
3.需提货至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的,按照保税间货物流转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申报时应当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保税核注清单的备注栏注明“期货保税交割货物”及保税交割结算单号。
(九)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以下简称“仓单持有人”)需要开展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的,仓单持有人应当委托交割仓库向主管海关办理仓单质押备案手续,并提供《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备案表》(详见附件4)。
(十)交割仓库应当对货物做好质押标记。
(十一)仓单持有人需要解除质押的,应当委托交割仓库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仓单质押解除手续,并提交解除质押协议和《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解除备案表》(详见附件5)。解除质押时,同一质押合同项下的仓单不得分批解除。
(十二)海关总署对综合保税区内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特定事项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海关租赁货物保证书.doc
2.保税交割结算单(参考模板).doc
3.保税标准仓单清单(参考模板).doc
4.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备案表.docx
5.保税标准仓单质押业务解除备案表.docx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