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随着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企业参与大宗商品交易,且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波动频繁,商品经纪商持有的大宗商品存货的计量问题日益突出。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商品经纪商从商品现货市场交易中获取的、且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为从价格波动中获取利润的大宗商品,应当按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其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等相关的关联方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以下简称第36号准则)第三条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第四条列举了构成关联方关系的十种情况。该准则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如何判断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等相关的关联方?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除第36号准则第四条规定外,下列各方构成关联方,应当按照第36号准则进行相关披露:一是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二是企业的合营企业与该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

  (三)企业合并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业务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财会〔2006〕3号)规定,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本准则规定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对业务进行了定义。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18年对业务的定义进行了修订,为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趋同,同时解决我国企业合并中对业务认定的实务问题,《征求意见稿》修订完善了业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细化了业务的判断条件,同时引入“集中度测试”以简化非同一控制下有关业务的判断等问题。

  四、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关于本征求意见稿,我们拟重点就以下问题听取意见和建议:

  (一)商品经纪商从商品现货市场交易中获取的、且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为从价格波动中获取利润的大宗商品的计量。

  问题1:您是否同意本条的会计处理针对商品经纪商?如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对应当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问题2:您认为本条规定的计量原则是否恰当?如果不恰当,请说明理由,并对如何规定提出建议。

  (二)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等相关的关联方判断。

  问题3:您认为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构成关联方关系的规定是否恰当?如果不恰当,请说明理由。

  问题4:您认为企业的合营企业与该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构成关联方关系的规定是否恰当?如果不恰当,请说明理由。

  (三)企业合并中取得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业务的判断。

  问题5:您认为对构成业务的三个要素的表述是否恰当?如果不恰当,请说明理由。

  问题6:您认为对业务判断条件的规定是否恰当?如果不恰当,请说明理由。

  问题7:您是否同意引入集中度测试?请说明理由。

  问题8:您认为集中度测试能否简化并有效评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购入的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构成业务?请说明理由。

  问题9:您认为集中度测试的可选择性是否恰当?如不恰当,请说明理由。

  问题10:您认为集中度测试仅适用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购买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是否恰当?如不恰当,请说明理由。

  (四)其他。

  问题11:您对本征求意见稿有无其他意见和建议?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