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2.该组合在合并日有产出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加工处理过程应判断为是实质性的:(1)该加工处理过程对持续产出至关重要,且具备执行该过程所需技能、知识或经验的有组织的员工;(2)该加工处理过程对生产能力有显著贡献,且该过程是独有、稀缺或难以取代的。

  企业在判断组合是否构成业务时,应当从市场参与者角度考虑可以将其作为业务进行管理和经营,而不是根据合并方或被合并方对该组合的管理意图来判断。

  (三)判断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组合是否构成业务,也可选择采用集中度测试。

  集中度测试是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购买方在判断取得的组合是否构成一项业务时,可以选择采用的一种简化判断方式。进行集中度测试时,如果购买方取得的总资产的公允价值基本等于其中某一单独可辨认资产或一组类似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则该组合应判断为不构成业务,且购买方无须按照上述(二)的规定进行判断;如果该组合未通过集中度测试,购买方仍应按照上述(二)的规定进行判断。

  购买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集中度测试:

  1.计算确定取得的总资产的公允价值。取得的总资产不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商誉。购买方通常可以通过下列公式之一计算确定取得的总资产的公允价值:

  (1)总资产的公允价值=合并中取得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购买方转让的对价+购买日被购买方少数股东权益的公允价值+购买日前持有被购买方权益的公允价值-合并中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2)总资产的公允价值=购买方转让的对价+购买日被购买方少数股东权益的公允价值+购买日前持有被购买方权益的公允价值+取得负债的公允价值-取得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的商誉的公允价值。

  2.关于单独可辨认资产。单独可辨认资产是企业合并中作为一项单独可辨认资产予以确认和计量的一项资产或资产组。如果资产及其附着物分拆成本重大(例如土地和建筑物),应当将其一并作为一项单独可辨认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范的租赁合同标的资产也适用此规定。

  3.关于一组类似资产。企业在评估一组类似资产时,应当考虑其中每项单独可辨认资产的性质及其与管理产出相关的风险等。下列情形通常不能作为一组类似资产:(1)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2)不同类别的有形资产(例如存货和机器设备);(3)不同类别的可辨认无形资产(例如商标权和特许权);(4)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5)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例如应收款项和权益工具投资);(6)风险特征存在重大差别的可辨认资产等。

  四、生效日期和新旧衔接

  本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附件2: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本解释的制定背景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是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及时解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自2007年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施以来,我们陆续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至第12号,有助于企业会计准则的持续平稳有效实施。

  近期,根据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的跟踪研究,为进一步规范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切实解决我国企业相关会计实务问题,同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结合我国实际,收集了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需要补充完善的有关问题,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二、本解释的制定过程

  基于我国会计实务发展和国际趋同需要,为制定本解释我们先后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充分发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联系机制作用,对准则实施中的实务问题进行集中讨论,筛选急需解决的会计问题。二是起草讨论稿并广泛调研。通过电话访谈、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向涉及相关业务的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情况,进一步对拟规范的问题展开*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三是在汇总整理和*分析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三、本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商品经纪商从商品现货市场交易中获取的、且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为从价格波动中获取利润的大宗商品的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