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应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切实加强信用监管。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以及相关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请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及时反馈我委财金司和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

  特此通知。

  衔接评价结果联系电话:010-68538337

  传真:010-68538385

  邮箱:creditjcc creditchina.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