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考试开始前30分钟,协助考场监考完成考生入场身份验证和签到,并密切关注考生登录状态,及时解决异常情况;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协助考场监考关闭签到系统,核实统计本考场考生实考及缺考情况;

  (四)考试过程中,密切关注考试状态,及时解决突发软硬件故障,并协助考场监考完成违纪处理等操作;

  (五)考试结束后30分钟内,进行数据完整性检查后,将考试数据备份并上传。

  第十三条 考试过程中如出现突发事件,监考人员应依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相关情况记入《考场情况报告单》。如突发事件导致考试不能正常进行,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的同时,应迅速逐级报告。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违反会计资格考试有关规定,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处理。因违规违纪受到过处理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监考工作。

  第十五条各省级管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考试监考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规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监考规则》(会考〔20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3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巡考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巡考工作,依据会计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巡考人员,是指受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指派,对考试组织、考场秩序、考风考纪等进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

  各级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负责对派出的巡考人员进行培训、管理和监督;巡考人员对派出机构负责,履行考试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条 巡考人员应熟悉会计资格考试政策、规定,认真负责,不徇私情,遵守会计资格考试工作相关规定。

  第四条 巡考人员在考区、考点、考场巡视时,应当佩戴考试管理机构制发的统一标识。

  第五条 巡考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有直系亲属参加本年度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不得参与本年度巡考工作。

  第六条 巡考人员的职责如下:

  (一)监督检查被巡考地区的考试组织工作,包括考区、考点组织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分工,考试期间的值班安排,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工作机制等。

  (二)监督检查考点(场)布置情况,包括考点(场)设置、考点(场)考试机设备、机位设置、网络环境、电力保障、视频监控设备等。

  (三)监督检查考试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内容、形式及效果等。

  (四)监督检查考试实施情况,包括防范考试作弊措施,考点(场)秩序,考场考风考纪,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等情况。

  (五)协助被巡考地区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六)听取考试工作人员及考生对会计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巡考工作结束后,巡考人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机构提交巡考工作有关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巡视规则》(会考〔2016〕4号)同时废止。

  附件4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保障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下简称会计资格考试)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理考试中的突发事件,规范突发事件处理程序,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依据会计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会计资格考试管理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处理,包括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善后及媒体沟通等应对活动。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影响会计资格考试正常进行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各类突发情况。

  根据性质、程度、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分为一般突发事件和重大突发事件。一般突发事件是指对会计资格考试工作有一定的影响,经过妥善处理,考试可以正常进行或不影响考试结果客观、公正、有效。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导致会计资格考试不能正常进行,对考试安全和结果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