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4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5号)所列其他门急诊收费项目;“其他信息”栏填列的项目信息包括业务流水号、医疗机构类型、性别、门诊号、就诊日期、医保类型、医保编号、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个人自付、个人自费等。

  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具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时,应按照上述收费项目中有发生的项目及其明细顺序填列,先填列本次有发生的全部收费项目,再按照有发生的项目顺序填列每项项目所包含的具体明细。明细项目较多,填写不下时,应将全部明细项目列入医疗收费明细。

  (二)规范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填列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填列的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药饮片、中成药费、一般诊疗费,以及《政府会计制度》和《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4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5号)所列其他住院收费项目;“其他信息”栏填列的项目信息包括业务流水号、医疗机构类型、性别、病历号、住院号、住院科别、住院时间、预缴金额、补缴金额、退费金额、医保类型、医保编号、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个人自付、个人自费等。

  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具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时,应按照上述收费项目中有发生的项目顺序填列,并将每项项目所包含的具体明细列入医疗收费明细。

  (三)明确“其他信息”栏项目信息

  业务流水号: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系统自动生成的流水号码。

  医疗机构类型: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类别。

  医保类型:取值范围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等。

  医保编号:参保人在医保系统中的唯一标识。

  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其他支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额补充、企业补充等基金或资金支付的金额。

  个人账户支付:按政策规定用个人账户支付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和目录范围外的费用)。

  个人现金支付:个人通过现金、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渠道支付的金额。

  个人自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负担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自付部分的金额;开展按病种、病组、床日等打包付费方式且由患者定额付费的费用。该项为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项。

  个人自费: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有关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而全部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上述部分项目勾稽关系:金额合计=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其他支付+个人账户支付+个人现金支付

  全国统一的“其他信息”栏项目应如附件6所示一一填列,各地区可以根据管理实际,增加个性化其他项目信息,并接续填列。“其他信息”栏项目信息属于医疗卫生信息的,其含义和内容由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分别负责解释;属于医疗保险信息的,其含义和内容由医保部门负责解释。

  三、进一步强化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