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坚持与时俱进。《条例》是市场监管所建设长远的制度规范,要充分考虑市场监管事业改革发展方向,着力在管理机制、职责任务、监管方式、信息化建设等关键环节做好顶层设计。
三、《条例》重点内容
《条例》共2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管理体制。《条例》明确了市场监管所作为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的体制。《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整合市场监管领域在乡镇(街道)的站所力量和资源,作为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派出机构”,坚持市场监管所派出体制符合综合执法改革精神。
二是明确机构设置方式。为贯彻落实监管执法职责,加强对乡镇(街道)市场主体的监管,市场监管所原则上按照行政区域设置。考虑各地经济发展和重点领域监管的实际需要,允许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按照经济区域设置。同时,明确了市场监管所设立、撤销、变更等报批程序,规范了市场监管所的名称。
三是明确人员配备要求。考虑行政执法需要,强调市场监管所使用行政编制。在人员配置上,按辖区常住人口数万分之三的标准配备,根据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也可按照市场主体一定比例配备人员,明确了市场监管所的最低编制数,确保监管执法力量充足。同时,根据市场监管所实际工作需要,聘用辅助人员,承担日常事务性工作,保障市场监管所各项职能任务的贯彻落实。
四是明确职责任务。市场监管所负责基础性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分三类,即基础性监管、执法办案和处理投诉举报。考虑到各地市场主体呈现不同特点,监管方式和监管内容随着市场主体发展变化不断创新,为了保障《条例》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的适用性,主要职责部分仅从职责框架上进行了规定,各县(市、区、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和监管特点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所具体职责任务。
五是明确行使具体行政行为的名义。为规范市场监管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条例》明确了市场监管所应以县(市、区、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六是明确内部管理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执法工作,提升监管执法效能。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对教育培训提出要求,着力解决基层干部能力不足问题。加强市场监管所规范化建设,树立良好形象,提升市场监管部门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七是明确基层基础保障。保障市场监管所办公用房,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办公和执法装备,满足基层监管执法所需。加强经费保障,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市场监管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
八是明确奖惩制度。强调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对取得突出成绩的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的予以追责处分。规范基层监管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依法依规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