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培训制度】县(市、区、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进行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办案技能等方面培训。
第十四条【规范化建设】市场监管所应统一规范标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按规定着装,仪表规范,文明监管,高效服务。
第十五条【业务用房】市场监管所建设应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当地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符合有关建设标准要求,业务用房相对独立,功能设置科学,布局合理,满足需要。
第十六条【设施装备】县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市场监管所执法车辆、专业技术车辆,配备监管执法、检验检测、突发事件应对等执法装备,配备必要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基础网络,提升装备专业化、现代化水平。
第十七条【经费保障】市场监管所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政策,健全职业风险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费项目和标准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全额保障。
第十八条【政务公开】市场监管所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制度,通过县(市、区、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公开政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奖惩制度】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在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执行范围】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其他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派出机构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一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 年 月 日开始施行。
附件2
《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所)建设,推进市场监管所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我们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起草必要性
市场监管干部队伍重心在基层,基层活则全局活,发挥市场监管队伍优势,关键在于夯实基层基础,打造一支本领过硬的基层干部队伍。市场监管所是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层组织,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承担市场监管领域直接面向市场的监管执法职责,在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守护人民群众安全底线、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随着市场监管和执法体制改革*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发生了新的变化,市场监管所在机构设置、职责任务、人员配备等方面的问题凸显,迫切需要从国家层面出台法规性文件,理顺市场监管基层体制机制。制定《条例》,有利于促进市场监管所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发挥市场监管所基础性监管的职能作用,提升市场监管工作的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条例》起草原则
一是坚持规范立法。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精神,严守立法程序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2号)等文件精神,同时参考借鉴《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组织开展修订起草工作。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在起草过程中,起草组先后赴北京、广东、上海、江西、河南等地进行调研,听取市场监管系统各层级各条线有关负责同志的意见建议,全面了解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后基层面临的实际情况。针对改革后市场监管所面临的人员编制短缺、基层建设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在《条例》中予以明确,着力提升市场监管所的规范化建设水平,解决基层实际困难。
三是坚持统筹全局。《条例》是国家层面对市场监管所规范化建设的顶层设计,既要从地域上考虑东、中、西部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也要从职能上考虑各项市场监管工作的有效落实。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建议,能够以法规形式统一规定的,写入《条例》内容。对于不宜“一刀切”的条款,为各地制度创新留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