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稳慎推进改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落实好各项改革举措。对改革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经济专业人员正高级职称,要按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各层级职称评审工作严格按照本意见规定进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擅自扩大评审范围。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经济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广大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营造有利于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中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附件: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6月17日

  附件

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经济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助理经济师

  1.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够独立地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3.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二)经济师

  1.具有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

  3.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

  4.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或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经济系列初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三)高级经济师

  1.系统掌握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2.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展开。

  3.工作业绩较为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4.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四)正高级经济师

  1.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经济政策。

  2.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

  3.工作业绩突出,能够指导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等参与经济工作的各类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工作,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方法,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的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5.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五、参加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评审的经济专业人员,从事经济工作近五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予以优先考虑:

  (一)主持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达到预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