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可即时处理:
(一)纳税人当场提出投诉,事实简单、清楚,不需要进行调查的;
(二)一定时期内集中发生的同一投诉事项且已有明确处理意见的。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当场投诉事实成立的,被投诉人应当立即停止或者改正被投诉的行为,并向纳税人赔礼道歉,税务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被投诉人相应处理;投诉事实不成立的,处理投诉事项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向纳税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调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调查,并向纳税人说明理由:
(一)投诉事实经查不属于纳税服务投诉事项的;
(二)投诉内容不具体,无法联系投诉人或者投诉人拒不配合调查,导致无法调查核实的;
(三)投诉人自行撤销投诉,经核实确实不需要进一步调查的;
(四)已经处理反馈的投诉事项,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投诉,没有提供新证据的;
(五)调查过程中发现不属于税务机关职责范围的。
第三十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纳税人投诉的事项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投诉情况属实的,责令被投诉人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被投诉人相应的处理;
(二)投诉情况不属实的,向投诉人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处理结果以适当形式向投诉人反馈。
反馈时应告知投诉人投诉是否属实,对投诉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是否终止或改正;不属实的投诉应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投诉人对税务机关反馈的处理情况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当决定是否开展补充调查以及是否重新作出处理结果。
第四十条 投诉人认为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可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上级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意见。
第四十一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拦、限制投诉人投诉或者打击报复投诉人的,由其上级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投诉人捏造事实、恶意投诉,或者干扰和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对税务机关、税务人员造成负面影响的,投诉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指导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投诉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督促及时、规范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对于办理纳税服务投诉过程中发现的有关税收制度或者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依托信息化手段,规范流程、强化监督,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投诉处理质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9年06月28日
一、修订《办法》的背景
《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发布,以下简称“旧《办法》”)自2015年修订以来,有效指导了各级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投诉,切实维护了纳税人合法权益。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税制改革、减税降费等重大决策部署,对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提速增效提出了新的要求。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投诉管理,提高投诉办理效率,才能更好地解决纳税人和缴费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这也是各级税务机关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需要认真落实的重要举措。为此,税务总局对旧《办法》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努力以税务人的“辛苦指数”换取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满意指数”。
二、修订的主要考虑
修订旧《办法》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紧扣“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要求,为民服务解难题。坚持问题导向,立行立改,针对纳税人集中反映投诉管理中的问题,对旧《办法》进行修改。二是着眼新形势新要求,丰富内容。按照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税务部门职责分工,完善了投诉主体,同时增加了复核环节,拓宽了纳税人有效维权渠道。三是响应纳税人诉求,保障权益。针对纳税人反映多的办理时限长、办理复杂等问题,进一步压缩投诉办理时限和优化办理流程,并建立了快速处理机制,最大程度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四是整合现行规定,方便了纳税人,规范了税务人。梳理整合散落在不同文件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投诉快速处理、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投诉等规定,既方便纳税人,又便于基层税务机关规范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