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备对接运营企业相关系统的数据接口,能够支持相关信息对接。
(五)具备安全高效的业务处理系统,能够支撑运营企业的各类峰值操作。
(六)相关管理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存管银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履行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用户资金存管、清算、账务核对,以及提供用户资金存管报告等职责。存管银行对运营企业与用户之间的交通运输新业态服务不提供担保。
第九条 运营企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运营企业应当向其注册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注册基本信息和工商登记材料;
2.业务发展规划和运营组织方案;
3.用户资金风险控制措施。
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运营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为运营企业出具从事交通运输新业态运营业务的书面材料。运营企业将书面材料作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证明文件向银行提供。
(二)银行收到运营企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申请和开户证明文件原件后,对符合开户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运营企业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并与运营企业实现相关信息系统对接。
(三)运营企业办理完成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将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信息向出具从事交通运输新业态运营业务书面材料的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相关规定,将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信息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抄报当地银保监会地方派出机构。
第十条 用户押金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
(二)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押金收取数目和扣除押金条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
(三)运营企业与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银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便利的退款方式,及时退还用户押金,不得拒绝、拖延退还,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汽车分时租赁用户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押金最长退款周期不应超过2个工作日。
(四)采用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管用户押金的,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用户需在合作银行开立的其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入约定数额的押金并冻结才予提供服务,当该账户余额低于押金额度或押金额度资金未处于冻结状态时,运营企业可不再提供相应服务。
(五)采用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存管用户押金的,运营企业要针对可能出现的集中退还及退还期限超期等特殊情况,联合存管银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建立用户押金退还的应急保障机制,必要时,由运营企业先行垫付资金退还用户押金。
第十一条 用户预付资金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营企业收取的用户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用户预付资金。
(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个人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单位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30000元。
(三)运营企业应当明确预付资金退还条件,符合退还条件的,运营企业应当将预付资金余额及时退还用户,不得拒绝、拖延退还,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
(四)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备付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
(五)运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与服务用户有关的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借贷。
第十二条 运营企业可通过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用户资金,通过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收取的,应当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并告知相应存管银行、合作银行。支付服务协议中应当明示用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信息,明确用户资金支付信息保存期应当不少于5年,并及时向运营企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