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通知

银发[2019]41号       2019-02-02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18年1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分批试点基础上,2019年底前完全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确保全国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工作稳妥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工作部署和“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全国分批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优化企业银行账户服务,强化银行账户管理职责,全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两个不减、两个加强”,即企业开户便利度不减、风险防控力不减,优化企业银行账户服务要加强、账户管理要加强,全面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支持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安排

  自2019年2月25日起,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地区范围由江苏省泰州市、浙江省台州市扩大至江苏省、浙江省。

  其他各省(区、市)、深圳市在2019年年底前完成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工作。

  三、取消许可范围

  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在银行办理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业务(含企业在取消账户许可前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的变更和撤销业务),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人民银行不再核发开户许可证。

  机关、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办理银行账户业务仍按现行银行账户管理制度执行。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经财政部门批准并经人民银行核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业务管理

  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后,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以及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应当遵循《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附件1)。银行为企业开立、变更、撤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应当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企业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管理,仍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等制度执行。

  五、准备工作

  各省(区、市)、深圳市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完成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准备工作后组织实施。

  (一)业务准备。

  1.制度修订。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制订辖区内企业银行账户监督管理、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宣传等方案。银行应当完成相关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内控合规、业务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以及企业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修订工作,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2.业务培训。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或协助组织银行完成对银行柜员、账户管理人员、客户经理、客服人员等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

  3.对外公告。银行应当按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部署,在每个对公网点张贴《关于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的公告》(附件2)。

  4.公布投诉咨询电话。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以适当形式公布业务咨询与投诉电话。各银行网点应在营业大厅及官方网站醒目位置公布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业务24小时咨询与投诉电话。

  (二)技术准备。

  1.账户管理系统。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对当地账户管理系统支撑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可行性进行评估,组织开展账户管理系统压力测试,并视情况优化账户管理系统,确保系统运行平稳。

  各地取消企业银行账户许可前,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开展当地账户管理系统升级,实现银行备案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业务功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组织辖区内银行增设四级操作员,用于办理企业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备案等业务。

  2.银行业务系统。各银行应当及时完成相关行内系统改造,实现企业银行账户业务管理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