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十一)优化缴费服务。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积极拓展线上、线下缴费方式,为缴费人提供多样化缴费渠道,便利缴费人缴费。要充分利用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现有缴费渠道,为缴费人提供“一站式”经办和缴费服务,进一步提升缴费人获得感。

  (十二)开展降费核算。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关于降费核算工作的部署,协调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效应分析工作。要精细核算降费情况,并与相关部门建立对账机制,确保降费核算结果准确、口径一致。

  四、严明工作要求,强化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的工作保障

  (十三)加强考核指导。各级税务机关要自觉接受、主动配合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要将下级税务机关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情况纳入绩效考评。要加强调研指导,及时发现和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帮助基层解决实际困难,推动落实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

  (十四)争取支持配合。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各级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工作协调机制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协商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同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各项工作。要主动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汇报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做法、成效以及问题、困难和意见建议,争取理解和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十五)严肃工作纪律。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国务院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统一部署及税务总局减税降费的有关要求,对在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措施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政策执行不到位,或者因工作不当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十六)跟踪反馈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问题快速响应机制,畅通上下沟通渠道。对本省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成效及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或重大事项,及时向税务总局(社保费和非税收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4月4日

  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缴费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