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民政部 国家林业局 国务院扶贫办 关于实施开发农业农村资源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的通知
农加发〔2015〕8号 2015.11.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发展改革委、民(宗)委(厅、局)、民政厅(局)、林业厅(局)、扶贫办: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农民工等返乡人员在创业创新中的生力军作用,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致富、农村繁荣稳定和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民政部、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扶贫办决定联合实施开发农业农村资源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行动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把握推进返乡创业行动的总体要求
(一)基本思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促进返乡人员创业、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为目标,围绕县域经济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落实扶持政策、开发创业项目、搭建创业平台、培育创业人员、构建服务体系,引导和鼓励返乡农民工、中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开发农业农村各类资源要素,创办领办市场主体,发展农村一二三产业,以产业促创业、创业促增收、创新促发展,使其成为创业兴业、致富一方的新型职业农民,为推进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计划从2015年11月开始,分三个阶段推进。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1至12月)。各地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发动,部署落实。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认真组织实施,探索载体模式,强化政策支持,抓好任务落实。*推进阶段(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加强督促检查,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分析存在问题,不断完善政策和工作机制,将返乡创业行动引向*。
二、认真落实返乡创业扶持政策
(一)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通过各类媒体和制作政策明白卡等形式宣传现有政策,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大力推动落实以下政策:在相应政策执行时间范围内,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财税〔2014〕71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5〕99号、财税〔2015〕34号);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14〕78号);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税〔2014〕122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税〔2014〕122号)。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扩大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财税〔2015〕77号)。失业保险率降至2%(人社部发〔2015〕24号)。继续落实好财税〔2014〕42号等文件中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从严审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切实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坚决查处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国办发〔2014〕30号)。为采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模式的小微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检验监测认证等服务(国发〔2015〕53号)。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