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适用范围
由于政策尚在试点阶段,目前还不能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根据财税〔2015〕12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的个人主要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因此,《公告》进一步明确,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可以按照财税〔2015〕12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纳税申报的有关要求
为便于扣缴义务人、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纳税申报,《公告》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支出税前扣除,仍沿用原纳税申报表,但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时,需要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载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的明细信息。
具体填写要求按照《公告》有关规定执行。

(三)“税优识别码”的使用
“税优识别码”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对投保人进行校验后,下发给保险公司,并由保险公司在保单上打印,是纳税人据以扣税的重要凭据。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支出时,均需提供“税优识别码”。

(四)《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