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117号文”给煤炭采掘行业降低税负。
90号公告明确“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且并没有“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等字眼,因此,还是继续依照“94版”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执行。这样的惯例同时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642号)文件得以体现,也就是说,即时到了13年还是继续引用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并没有引用新修订后的“10版”。为了避免税务文件引用的标准、目录过时的问题,新的财税文件有的会采用像“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之类的字眼描述,其实这样比较合理,可以避免上述矛盾的发生。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
抵扣政策并未同时更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发布更新文件就此做出新的规范。请密切关注后续文件的发布情况。我想全部行业“营改增”后将不会存在这些问题。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屋提示——参考相关案例:上诉人华润水泥(长治)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网友“墨子”——这句话的几个亮点:
1、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按2%或按3%征税;
2、如果采用2%征增值税,则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放弃优惠按3%征收,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需要注意的是:
1、不管纳税人选择按2%还是3%,其进项都是不能抵扣的;
2、本条规定只适用于符合简易征收的转让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行为;
3、本条规定不管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定纳税人均适用。
文刀解读——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前一段时间有一个新的案例,即“上诉人华润水泥(长治)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长行终字第31号”提到【2011年4月,华润公司从华宝集团潞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3708949.12元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二)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见此处关于“4%减半”的征收率是法定征收率。上诉人取得山西华宝潞州水泥制品有限公司销售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21817347.76元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3708949.12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转出增值税进项税3708949.12元。上诉人认为应由开票企业提出申请或备案,得到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适用“4%减半”征收率的观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认可。关于增值税方面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此责令限期改正,对第2至5项并处罚款10000元,并无不当,属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也就是说“销售自己使用过适用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不能按17%税率缴纳增值税,即不能开具17%的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应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财税(2008)170号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财税(2009)9号通知第二条第(一)项、国税(2009)90号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应当转出此项增值税进项税;同时,财税〔2014〕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现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文件中涉及增值税征收率进行了调整,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即“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然而根据最新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理解为,放弃减半征收的政策后,可以按3%缴纳增值税,且可以开具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受让方只能抵扣3%的增值税进项税。税务局并不认可销售方交多少税,受让方抵扣多少进项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