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2015.12.22
(浅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与否的判别——以“华润水泥(长治)有限公司与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理诉讼案”为例)
(我们终于在逐步回归售后回租业务的税收本质——90号公告对融资租赁行业的重大影响)
(回租业务本金需要开增值税普票的四大认识误区)
(回租业务利息绝不能用本金扣除差额征收增值税)
为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现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的“其他通讯设备”(代码699),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屋提示——财办发[2011]101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修订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取代原《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别》(GB/T14885-1994),并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网友“墨子”——这个规定的起因来自于总局稽查局对中国电信的稽查,中国电信提出对于现代的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作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以下称94国标)中的工业用塔(0331):无线电通信用钢(铁)塔”是不适宜的,因为94国标中的“无线电通信”,与目前广域公众通信的蜂窝数字移动通信业务相比,在业态、组网技术和服务方式上存在明显区别,相应的通信用塔在形态、用途上也与当时普遍使用的重型塔相比差别较大。应当作为设备对待处理。总局稽查局就此请示了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货物和劳务税司采取了中国电信的观点。既然是公告,是否具有类比的作用,是否意味着其他企业中的“非重型”的由多个设备组成的大型塔(杆)也可作为设备处理。
文刀解读——
“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的“其他通讯设备”(代码699),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照现行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明确了“蜂窝数字移动通信用塔(杆)”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中引用的“94版”已被“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修订的《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发[2011]101号),取代原“94版”,并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被“10版”替代。除90号公告引用了“94版”外,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输水管道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642号)”也引用了“94版”,新“10版”修订后,财税[2009]113号文所引用的“94版”是否继续适用遭到很多人的质疑,据说, “10版”是石油化工行业协会运作的结果。因为在“94版”中,工业池、罐归类“03”,不得抵扣增值税。石油化工行业,储油罐得不到抵扣,增值税税负较高,为了降低税负,势必要增加抵扣。因此,在“10版”中,原“01、02、03”大类代码分别改为“101、102、103”,“1030101工业生产用池、罐”剔除了“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储油罐”。“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储油罐”归入“3030000石油和化学工业专用设备”大类中的相应生产设施。如果税务机关采用“10版”的分类,那么就可以抵扣增值税,石油化工行业就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降低税负。看来国家还是认为石油化工行业日子并不是很难过,所以未采用“10版”的分类。当煤炭行业日子不好过的时候,总局发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