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25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一、《公告》的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规定,加快推进外贸新型商业模式发展,扩大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将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城、浙江海宁皮革城列入试点范围。为尽快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规范统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发布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了实行免税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范围。
即: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以下称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以下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按照海关总署规定的市场采购贸易监管办法办理通关手续,并纳入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管理的货物(国家规定不适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商品除外)。
(二)规定了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应按规定的时限,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中准确、及时录入出口货物的相关内容形成交易清单。
(三)规定了免税申报手续。市场经营户向主管国税机关自行申报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代为办理,同时规定了免税申报时间。
(四)要求税务机关加强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明确了市场经营户或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的处理办法。
(五)明确未纳入《办法》规定的其他货物出口事项,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六)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市场集聚区,其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的免税管理系统经国家税务总局验收后,出口货物免税管理事项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