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82.探索以公证方式保管知识产权证据、证明材料。(司法部、高法院、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负责)

  83.推动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机制,重点针对人才引进、国际参展、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等活动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估,提高企业应对知识产权国际纠纷能力。(知识产权局、商务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贸促会负责)

  (五)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84.制定实施应对海外产业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的政策。(商务部、知识产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贸促会负责)

  85.研究我驻国际组织、主要国家和地区外交机构中涉知识产权事务的人力配备。(中央编办、外交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86.发布海外和涉外知识产权服务和维权援助机构名录,推动形成海外知识产权服务网络。(商务部、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提升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水平

  (一)推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知识产权规则。

  87.积极参与联合国框架下的发展议程,推动《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多哈宣言》落实和《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生效,参与《专利合作条约》、《保护广播组织条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规则修订的国际谈判,推进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和《马拉喀什条约》进程。(外交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版权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贸促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建设。

  88.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合作交流。深化同主要国家知识产权、经贸、海关等部门的合作,巩固与传统合作伙伴的友好关系。(知识产权局、商务部、外交部牵头,农业部、文化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林业局、贸促会负责)

  89.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在我国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分中心。(知识产权局、外交部、司法部负责)

  90.加强国内外知名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合作,促进地理标志产品国际化发展。(农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91.积极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和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框架下的知识产权合作。(商务部、知识产权局、外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负责)

  92.探索建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合作机制。(知识产权局、商务部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版权局、贸促会负责)

  (三)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援助力度。

  93.支持和援助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能力建设,鼓励向部分最不发达国家优惠许可其发展急需的专利技术。(知识产权局、外交部、科技部、商务部负责)

  94.加强面向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学历教育和短期培训。(知识产权局、外交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负责)

  (四)拓宽知识产权公共外交渠道。

  95.拓宽企业参与国际和区域性知识产权规则制修订途径。推动国内服务机构、产业联盟等加强与国外相关组织的合作交流。(知识产权局、外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贸促会负责)

  96.建立博鳌亚洲论坛知识产权研讨交流机制,积极开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知识产权研讨交流活动。(知识产权局、商务部负责)

  97.建立具有国际水平的知识产权智库。(知识产权局负责)

  六、加强政策保障

  (一)加大财税和金融支持力度。

  98.运用财政资金引导和促进科技成果产权化、知识产权产业化。(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政部负责)

  99.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费用按规定实行加计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

  100.制定专利收费减缴办法,合理降低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知识产权局负责)

  101.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工作。(保监会、知识产权局负责)

  102.*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和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试点。(财政部、知识产权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