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条  对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途径以电子形式报送的涉税资料,由信息系统即时完成信息采集。对纳税人报送的需手工录入的涉税资料,受理机关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一条  纳税人报送的纸质资料,由受理机关存档。对需要查阅、复印纸质资料原件的,受理机关应协助办理。各省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不断完善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影印资料的电子归档及共享共用。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资料报送的,催报催缴及后续管理工作,按现有法律及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按照“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采集机关应加强涉税信息的数据采集质量管理,加强数据校对、审核,并通过数据反馈维护机制,确保数据采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  数据采集应明确采集要求,统一采集口径,规范采集操作,避免多头采集、重复采集,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

  第十五条  通过不断优化完善的金税三期信息系统功能,推动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信息系统高度融合,实现纳税人涉税信息相互及时传递和共享共用。各省税务机关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支撑水平,依托金税三期信息系统和自有特色软件,先实现本办法列明的基础信息的一次采集、共享共用,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做法,逐步扩大共享共用信息范围。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协作,充分共享信息,利用税收大数据优势,加强数据增值应用,切实发挥涉税信息在风险分析识别、协同监督管理和经济税收预测等领域的作用。

  第四章  协作保障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合成立专门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第十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交流协商机制,强化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及时解决涉税信息采集和共享共用问题,提升工作成效。

  第十九条  各省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举措,规范工作流程,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方案,通过涉税信息一次采集、共享共用,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前台人员的业务培训,规范业务受理和审核标准,使前台人员熟练掌握各项数据采集录入业务操作方法。

  第二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广泛开展涉税信息采集共用政策宣传,取得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引导纳税人依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第二十二条  税务总局对各省工作落实和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省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岗责体系,完善考核办法,保障办法顺利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