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总发[2016]96号                   2016-6-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关于“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附件: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资料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8日

  (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进一步规范、简并纳税人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的涉税资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税信息采集共用,是指纳税人依法应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报送相同的报表资料和其他涉税信息时,国税机关、地税机关通过密切合作,实行纳税人只向其中一方报送,由受理机关对涉税资料一次采集、按户存储,供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双方共享共用。

  第三条  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涉税信息采集共用工作,应遵循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的原则,通过简并纳税人填报资料、规范涉税信息采集、充分共享共用等方式和手段,创新纳税服务机制,不断提高办税服务水平。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中一次采集的涉税信息,是指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在履行征管程序职责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相同内容的涉税资料。

  第五条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应对其报送的涉税资料实施一次采集:

  (一)税务登记。主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主要包括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报验、核销等。

  (三)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主要包括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报告。

  (四)涉税申请。主要包括简并征期申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申请。

  (五)纳税申报及财务报表报送。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及其地方附加税费申报、财务报表报送。

  (六)重大事项报告。主要包括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七)省税务机关认为涉税资料可实施一次采集的其他涉税事项。

  第六条  推行纳税人涉税信息一次采集清单制,规范和统一实施纳税人一次采集的涉税信息,具体包括涉税事项、表单名称、信息项内容、受理税务机关、报送方式等。

  第七条  各省国税机关、地税机关根据清单所列范围(详见附件),可结合各地实际需要进行适当扩充,联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向纳税人公告。

  第三章  采集共用

  第八条  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任意一方报送涉税资料,受理机关按规定规范实施采集,并对涉税信息的完整性、一致性负责,纳税人可不再向另一方税务机关另行报送。

  第九条  纳税人对符合一次采集涉税资料的报送,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一)对已纳入“三证合一”登记范围的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一次采集、共享共用按“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对未纳入“三证合一”登记范围的共同管辖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由任意一方税务机关受理并完成信息采集。

  (二)对纳税人账户账号及财务制度报备、财务报表报送、重大事项报告等涉税资料的报送,由任意一方税务机关受理并完成相关信息采集。

  (三)纳税人应向地税机关履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其他地方附加税费的纳税申报,在向国税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时,可一并匹配同步申报,实现申报信息一次采集。征缴数据按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征管职责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