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5]210号                   2015-12-7

办字[2015]19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年报功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013和2014年度年报公示工作在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已顺利完成,并取得预期效果。2015年度年报公示工作将于2016年1月1日启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2015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年报公示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对年报公示工作的认识
   年报公示制度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构建以信息公示为基础、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系的基础和保障。年报公示不仅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企业积累社会信用的过程;年报公示不仅需要企业的自主意识,也需要政府部门的宣传督导和服务。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年报公示的重要意义,明确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年报公示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切实履行好为企业搭建年报公示平台、加强年报宣传督导、实施年报监督检查和开展年报数据统计分析的工作职责。要进一步更新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方法,强化优化服务意识,认真做好年报公示各项工作。

   二、加大年报公示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2013和2014年度年报宣传与培训的经验,进一步加大力度,扩大宣传范围,提高培训效果,凝聚社会共识,积极推动年报公示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一是宣传活动要贯穿全程。要在2015年度年报公示工作启动前组织开展宣传工作,并将宣传活动贯穿于年报的整个过程。二是宣传内容要准确全面。要引导企业充分认识年报的意义和作用,向企业说明年报的时间、方式、操作流程以及未年报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宣传方式要灵活多样。要通过主流媒体报道、集中宣传活动、移动互联网和新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进一步提高年报公示的社会认知度。
   (二)扩大培训范围,提高培训效果。一是对年报工作人员的培训要全覆盖。培训对象要涵盖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中负责企业监管、年报公示、年报抽查等工作的相关人员。二是对企业培训要全覆盖。要加大对企业培训力度,对负责年报的工商联络员要实现全员培训,对2015年新设立企业要进行重点培训,有条件的地方要开展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三是对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培训要全覆盖。要通过加强对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培训,充分发挥其在本行业年报公示工作中的宣传督促和自律作用。

   三、进一步完善年报公示工作机制
   (一)明确企业年报基数。根据《条例》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企业,应当报送2015年度年报。2015年度各地应年报企业基数为:本地截至2015年12月31日的存续企业数,减去年报期间(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注销、吊销、迁出的企业数,加上该期间外埠迁入的企业数。各地要认真核实企业年报基数,确保其与本地区同期存续企业数相一致。
   (二)稳妥推进未年报企业**底排查工作。各地要对2013和2014年度未年报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在**清底数的同时,对未年报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对其中2012年度及之前未年检也未吊销、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两类企业要进行重点排查。对符合注销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引导其依法注销;对有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情形的,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加强对企业工商联络员的管理。要健全和完善工商联络员制度,便捷工商联络员登记手续。在联络员发生变更时,要提醒企业及时做好相关变更备案登记,并对联络员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充分发挥联络员在企业年报公示工作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