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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库〔2015〕212号                2015-11-16

财政部解读《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等三项制度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现将《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将根据《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制定发布《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具体指导政府财务报告编制。随着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建立完善,及时修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相关制度。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要求,2016-2017年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2016年工作任务是,确定试点范围、组织开发政府财务报告信息系统、开展培训等,从2017年起开始编制2016年度政府财务报告。试点范围和试点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和技术性强、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做好业务培训、资产负债清查核实等基础工作,确保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财政部

2015年11月16日

附件

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试点期间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确保政府财务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3号)、《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第三条  政府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包括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由政府部门编制,主要反映本部门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为加强政府部门资产负债管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等提供信息支撑。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主要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可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开展地方政府信用评级、评估预警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以及制定财政中长期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重要依据。

  本办法所称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是指政府财政部门将各部门和其他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的各主体的财务报表进行合并汇总,并以合并汇总的结果反映的政府整体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

    第二章  政府财务报告主要内容
    第一节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主要内容
  第四条  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等。

  第五条  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及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等。
  资产负债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年末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分项列示。其中,资产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等;负债应当按照流动性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等。

  收入费用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年度运行情况。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费用和盈余分类分项列示。

  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重点反映政府部门权责发生制基础当期盈余与现行会计制度下当期预算结余之间的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