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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公布2016年1月1日起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6号             2015-12-08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香港CEPA”)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简称“澳门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定了《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和《2016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3)。

《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16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使用简化的货物名称,具体范围与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则号列对应的商品范围一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2016年1月1日起香港CEPA项下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3.2016年1月1日起澳门CEPA项下新增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海关总署

201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