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二十条 对违规应考人员使用的各类作弊器材予以没收。

    第二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将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连同有关证据按照有关规定一并报送考试办。

    第二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试卷评阅期间发现有异常试卷的,应当填写异常试卷报告单,并按照工作程序核实后,提交考试办。考试办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评卷专家组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考试办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辨。

    第二十四条 考试办对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并将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被处理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五条 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处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及准考证号;
    (二)违规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的依据和结果;
    (四)不服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名称和日期,并加盖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印章。

    第二十六条 考试办应当受理对违规行为的举报,并进行核实、处理。

    第二十七条 考试办对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应当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并向受到处理的人员所在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