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五)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十一条 伪造或者涂改证件或者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免予考试资格的,由考试办给予其取消考试成绩或者免予考试的资格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4个年度税务师考试的处理。

    第三章 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在税务师考试试题命制期间以及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的保密期限内,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办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税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二)泄露考生信息;
    (三)丢失、泄露、盗窃命题信息;
    (四)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考试信息。

    第十三条 在考试实施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办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税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为应考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二)发现应考人员有违规行为不予制止的;
    (三)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秩序混乱的;
    (四)强迫或者唆使他人违规,或者参与考场内外串通违规的;
    (五)应当回避考试工作而隐瞒不报的;
    (六)考试后擅自拆启已密封的答题纸;
    (七)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其他考试安排的。

    第十四条 在试卷评阅期间,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办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税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应当回避考试工作情形而未回避的;
    (二)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三)泄漏有关考试信息的。

    第十五条 在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中,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办或者地方税协给予其停止参加当年及以后年度税务师考试工作的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一)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考试数据或者信息的;
    (二)未经批准向社会提供有关考试评卷信息的;
    (三)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获得免试资格,或者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凭证或者全科合格证书的;
    (四)销毁、藏匿或者伪造证据的;
    (五)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或者提供证据资料的;
    (六)对揭发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七)干扰或者妨碍有关单位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其他对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由考试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考点管理混乱,影响考试工作的,由考试办取消该考点承办税务师考试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对考点负责人给予或者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办给予其终身不得参加税务师考试的处理,并建议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已经取得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全国税务师评价和考试委员会予以撤销:
    (一)组织或者参与有组织的集体舞弊行为的;
    (二)利用电子设备、通讯工具等传送、接收考试信息的;
    (三)故意破坏、干扰考场监控设施的;
    (四)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者诬陷、威胁、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应考人员的;
    (五)组织替考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蓄意散布有关考试的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对应考人员当场作出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处理的,应当由2名监考人员对其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在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中记录其违规情况。记录的内容应当当场告知应考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