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2016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提示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等有关规定,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从201711日起至630日报送公示2016年度年度报告。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应报送公示主体

设立登记的下列类型市场主体,需要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已注销及被吊销营业执照除外):

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以上企业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

2、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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