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公开征求《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等六项执业规则修改意见的通知

中税协发[2015]054号                   2015.1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根据《中税协业务准则委员会2015年工作计划》(中税协专发[2015]001号),我们组织了以北京、大连、江苏、广东税协为牵头单位,成立了执业规则课题组,负责起草了《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税务咨询业务规则》、《税务顾问业务规则》、《代理纳税申报业务规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业务规则》和《纳税审核技术规则》。现将上述六项执业规则的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各地组织税务师事务所研究修改,提出意见建议,于11月30日前将汇总报送至中税协业务准则部。

联系人: 李頔   68413988-8306

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附件:
1.《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
2.《税务咨询业务规则》
3.《税务顾问业务规则》
4.《代理纳税申报业务规则》
5.《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业务规则》
6.《纳税审核技术规则》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5年11月13日

附件:

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务师开展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等及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鉴证业务(以下简称“研发费鉴证业务”),是指鉴证人接受委托,依照税法和相关标准,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被鉴证人的研究开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事项(以下简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进行审核,证明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出具鉴证报告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鉴证人,是指接受委托,执行研发费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其税务师。
 本规则所称被鉴证人,是指与鉴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相关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鉴证事项,是指鉴证人审核和证明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
 第五条 研究费加计扣除鉴证目的,是通过对被鉴证人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进行鉴证,提高被鉴证人税法遵从度,维护被鉴证人合法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
 第六条 鉴证人开展研发费鉴证业务,应当依据税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二章  业务承接
 第七条 税务师事务所承接研发费鉴证业务,应当按照相关执业规范规定执行。
 第八条 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应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则(试行)》执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鉴证人承接鉴证业务前,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则(试行)》执业规范的规定初步了解以下业务环境,决定是否接受委托。除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的重点调查事项以外,本规则不再另行规定。具体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事项重点调查事项如下:
 (一)关注企业所属行业及研发领域,并调查企业财务核算情况,具体事项如下:
 1、调查企业所属行业、财务核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取得等情况,是否属于可以进行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