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17年森林消防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的通知

财税[2017]91号              2017-12-25

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的规定,现就下达2017年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免税指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17年158辆森林消防指挥车、191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和68辆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指标见附件)。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

  二、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当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免税车辆指标以及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货物和劳务税司/车辆购置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

  三、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四、财政、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审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2017年森林消防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合计江铃东风猎豹JX5037XZHLZN5021XZHVAU5BLBA5031XZHLQ4合计1581431113河北 8  8山西7124内蒙古9 18吉林1  1江苏4112安徽1 1 江西5221山东6411广东161510广西12 111重庆1 1 四川4 13云南595450陕西6 33新疆19 811

  2.2017年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合计南京北京全顺大通NJ5045XZHABJ5030XYB2CEB2JX5049XYB**2SH5041XYBA4D5合计19138677610河北25 1015 山西20686 内蒙古23617  吉林532  江苏1   1浙江 12  84安徽531 1江西152211 山东152121 广东7 16 广西37109171四川21 1 云南13346 陕西6213 新疆5  23

  3.2017年森林消防运水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

 合计北京福田BJ5042GGS12BJ5139GGS-FA合计684424河北1 1山西99 内蒙古21165吉林11 安徽431江西6 6山东3 3广东3 3广西651四川312云南761陕西33 新疆1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