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影响其自身的纳税信用。
第十七条 对达到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对其所代理的纳税人发票可以按照更高的纳税信用级别管理;
(二)依托信息化平台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等业务提供便利化服务;
(三)在税务机关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对达到TSC4级、TSC3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辅导,并视信用积分变化,选择性地提供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为TSC2级、TSC1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分类管理,对其代理的纳税人税务事项予以重点关注;
(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三)向其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推送风险提示;
(四)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必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第二十条 对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
(二)向其委托方纳税人、委托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
(三)不予受理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