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规范和改进行政许可行为。坚持放管结合,强化纳税人自主申报,完善包括备案管理、发票管理、申报管理等在内的事中事后管理体系,推进大数据应用,加强风险管理,实现税收管理由主要依靠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管理转变。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协调相关部门推进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探索完善对“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纳税人实施有效管理。

  4.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国办《关于印发国务院部门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方案的通知》,做好税务系统权责清单编制和实施工作。2016年底完成国务院部门权责清单编制试点工作任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推行负面清单相关工作。省税务局、市县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和地方政府相关安排开展权责清单制度推行工作。

  5.推进税务机关及其部门职责规范化。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结合税制改革新要求,适应税源结构新变化,把握税收管理新趋势,优化组织结构、职责划分、资源配置,推进各级税务机关及其部门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岗责体系,促进税务机关依法高效履行职责。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

  (二)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6.推动和参与税收立法。推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加快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做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后的实施工作,推动环境保护税和房地产税立法,把主要税种的征收依据逐步由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整合、规范、优化税收优惠政策。

  7.完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适时修订《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逐步提高税务部门规章作为税收行政执法依据的比重。提高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公众参与度,落实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出台前征求意见相关要求,做好制定税务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公开征求意见工作,进一步研究健全公开征求意见、论证咨询、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等机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税务部门规章草案应当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探索税收制度建设基层联系点制度。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税务部门规章草案。

  8.强化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加大合法性审查力度,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税务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税务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税务部门的法定职责。税收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告形式公布,不得作为税收执法依据。加大合理性审查力度,增强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从源头上根除制度性侵权,防范制度性风险。完善合规性评估机制,对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世贸规则合规性进行审查。加大备案审查力度,把所有税收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审查制度。

  9.健全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长效机制。按照国务院部署,对现行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健全和落实日常清理和集中清理机制。实行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与文本动态化、信息化管理,及时更新文件目录及文本。

  10.深度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全面*参与应对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将相关成果融入我国的反避税、非居民税收管理、协定谈判和执行以及国际税收征管协作等实践中,建立健全跨国企业税收监控机制,防范国际逃避税,推进双边协商,规范税收协定执行。以推动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支持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为重点,加快税收协定谈签和修订进程,全面加强国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建立与重点国家税务部门常态化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走出去”企业有关涉税争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