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2015年财政部组织驻上海、大连、江苏、浙江、青岛、河南、重庆、广东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立信”)的执业质量、会计核算、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表明,立信组织机构设置较完整,总分所一体化程度较高,质量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未发现系统性重大缺陷。

  但检查也发现,立信在执业质量、会计核算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执业质量方面,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获取审计证据不够充分。如对客户贸易收入确认事项,未充分关注交易的货物物权是否真正转移,未获取仓单等货物转移的充分证据。在客户主要产品停止销售和使用的情况下,未对该事项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进行评估。

  二是在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方面,未充分关注部分审计客户的报表列示和信息披露错误。部分审计底稿编制和归档不规范,如部分项目未见质量控制复核人签名,审计底稿的审定数和报表期末数不一致等。个别项目对未函证事项没有执行替代程序,在工作底稿中说明的理由不充分。三是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方面,部分业务项目收入确认不规范,在主营业务成本中一次性列支租赁房屋的装修费,未按照租赁年限分5年进行摊销。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依法下达了整改通知书。立信及其分所已按照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全面落实整改要求。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2015年财政部组织驻北京、山西、厦门、广西、福建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致同”)的执业质量、会计核算、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表明,致同在治理架构、专业技术、品牌管理、信息化整合等方面不断努力提高,质控体系未发现重大系统性缺陷。

  但检查也发现,致同在执业质量、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实施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如个别项目对客户大额贸易收入,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未实施必要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对个别项目销售业务,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检查销售业务相关的合同及票据资料;未对个别客户不合规涉税事项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部分客户政府补助、无形资产、资产减值等相关会计核算未做出合理的职业判断。二是未对审计程序的执行实施有效控制。如个别项目对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未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未抽取充分、适当的样本量;部分项目未对函证实施有效控制,未执行相关替代审计程序等;未充分关注报表列示和信息披露,存在关联交易定价政策披露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重分类错误、对外担保等应披露而未披露等事项。三是审计底稿编制和归档存在瑕疵。部分审计工作底稿签字人员、签字日期不规范,填制要素不全、归档不及时。四是在财务会计方面,存在收入确认不规范,部分费用列支缺乏依据,为不属于事务所工作人员及项目协作外聘人员承担费用等。

  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和整改通知书。致同及其分所已按照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全面落实整改要求。

  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会计法》等法律法规,2015年财政部组织驻湖北、深圳、安徽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中勤万信”)的执业质量、内部管理、会计核算等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发现,中勤万信在执业质量、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执业质量方面,部分项目未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存在职业判断错误,如对审计客户的购销业务,未对交易的业务实质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认可了企业的账务处理;部分项目实施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如对审计客户年底未获取完工进度确认单而确认收入事项,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确认工程进度;部分项目未充分关注报表列示和信息披露错误。二是在质量控制方面,部分项目未对审计程序的设计和执行实施有效控制,如没有对未执行银行函证的原因进行说明;部分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注册会计师与公司治理层沟通的相关记录;部分项目审计底稿编制和归档存在瑕疵,签字存在代签现象,底稿不完整、内容与事实不符。三是在内部管理方面,未对全所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进行统一管理,而是由分所单独进行财务核算和利润分配。四是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方面,存在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部分分所对成本费用缺乏应有控制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