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五)中评协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十条 地方协会对考试合格人员提交的信息进行核查,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手续,通过中评协网站(.cas.org.cn)予以确认,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经登记的资产评估师应当加入行业协会,接受自律管理。
  第十二条 地方协会应当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情况报中评协备案。中评协发现登记不当的,责令地方协会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中评协定期通过协会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向社会分类公布资产评估师登记情况。

  第四章 变更和注销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师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其中:
  (一)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将有关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提交所在地地方协会,由地方协会审核后,通过中评协网站进行信息变更,同时换发《资格证书》;
  (二)资产评估师加入资产评估机构从事专职工作或不再从事专职工作的,应当通过中评协网站进行信息变更,由地方协会审核后变更《资格证书》。
  (三)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由资产评估师通过中评协网站自行办理信息变更。
  地方协会在受理本条第(一)、(二)项变更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协会办理注销登记并向中评协备案: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愿申请注销登记;
  (三)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四)中评协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自被注销登记之日起证书自动失效,并通过协会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