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征求《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中评协[2015]76号 2015-10-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保障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规范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管理,根据《人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43号),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起草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资产评估师管理方式的改革要求,强化行业协会自律管理职能,完善行业协会会员管理机制,中评协起草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印送各地方资产评估协会,请你们组织相关人员认真研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同时,请各地方协会于11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含电子版)报中评协。
联系人:刘春霖(注册部)、王友(会员部);
电话:010-88339674、010-88339682;
邮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6层1626;
邮编:100045。
附件:
1.《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执业会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1: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规范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实行登记制度。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合格人员)应当进行职业资格登记。
第三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管理。
经中评协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负责本地区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中评协为取得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对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情况实行定期检查。
第二章 证书发放
第五条 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中评协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监制,中评协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实行统一编号。
第六条 考试合格人员应当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所在地地方协会领取《资格证书》。
第七条 考试合格人员在领取《资格证书》的同时应当办理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手续。
第三章 登 记
第八条 考试合格人员办理登记应当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交《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登记表》(附表1),并根据是否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工作分类登记。
在资产评估机构专职工作的考试合格人员,办理登记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会人才交流机构统一管理档案的凭证复印件或内退、下岗、已退休人员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本人与所在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本人所在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所在资产评估机构为其缴纳(报销)社会保险费凭证复印件。
第九条 考试合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在资产评估相关工作中受刑事处罚,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因在资产评估相关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道德被取消登记未逾5年;
(四)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未予登记或者被取消登记的,自不予登记或者取消登记之日起不满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