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条 总会计应当按照业务或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十一条 总会计的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 

  第十二条 总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十三条 总会计的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文字。 

  第二章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 总会计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全面反映政府财政的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等。 

  第十五条 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政府财政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监督、决策和管理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政府财政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六条 总会计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七条 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政府财政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政府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同政府财政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不同政府财政的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八条 总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 资产
  第十九条 资产是指政府财政占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第二十条 总会计核算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的资产;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具体包括财政存款、有价证券、应收股利、借出款项、暂付及应收款项、预拨经费、应收转贷款和股权投资等。 
  财政存款是指政府财政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国库存款、国库现金管理存款以及其他财政存款等。财政存款的支配权属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并由总会计负责管理,统一在国库或选定的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统一收付,不得透支,不得提取现金。 

  有价证券是指政府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并持有的政府债券。 

  应收股利是指政府因持有股权投资应当收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借出款项是指政府财政按照对外借款管理相关规定借给预算单位临时急需,并需按期收回的款项。 

  暂付及应收款项是指政府财政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债权,包括与下级往来和其他应收款等。暂付及应收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预拨经费是指政府财政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预拨出应在以后各月列支以及会计年度终了前根据“二上”预算预拨出的下年度预算资金。预拨经费(不含预拨下年度预算资金)应在年终前转列支出或清理收回。 

  应收转贷款是指政府财政将借入的资金转贷给下级政府财政的款项,包括应收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款、应收主权外债转贷款等。 

  股权投资是指政府持有的各类股权投资资产,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股权投资、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国有企业股权投资等。 

  第二十二条 总会计对符合本制度第十九条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应当在取得对其相关的权利,并且能够可靠地进行货币计量时确认。 
  符合资产定义并确认的资产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核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发生时实际金额进行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