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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全面营改增后,为防范和打击营改增行业涉税违法行为,防止苗头性问题演变成系统性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印发《2016年营改增高风险企业开展专项稽查工作方案》(税总函[2016]385号),各地国税局也纷纷颁布本地区具体落实文件,本期华税重点关注本轮税务稽查对营改增企业,特别是全面营改增新纳入的四大行业,在税务管理、税务筹划等方面带来的挑战。 

目前,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上还查不到《2016年营改增高风险企业开展专项稽查工作方案》(税总函[2016]385号)的具体文件,各省市国税局相继发布了落实性文件,如,辽宁省国税局发布《2016年全省营改增高风险企业专项稽查工作实施方案》(辽国税函[2016]244号),本文结合辽宁等省市情况对本轮专项税务稽查做一分析。 

一、9类重点检查企业

全面营改增后,包括房地产、建筑业、金融、生活服务业全面实行增值税,四大行业不仅数量巨大,税务征管难度大,同时也是发票等涉税问题最为突出的行业,目前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国税总局要求、纳税评估系统确定了营改增高风险企业名单,从辽宁等省市发布的文件可知,本轮重点稽查的企业包括以下9类:

1.代开发票规模异常企业。即营改增后代开超过一定金额(如已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特别是明显超过营改增前经营规模的企业。

2.自开发票金额异常企业。即原地税长期零申报或非正常企业,营改增后销售额变动异常,在短时期内开票金额巨大。

3.接受代开发票金额异常企业。即接受代开发票规模超过一定标准的企业。

4.代开“劳务派遣费”金额巨大并超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大学、人才服务公司、投资公司、各类技术服务部等企业。

5.收入成本配比异常的房地产企业。即成本占收入比重超同行业比重较多的房地产企业。

6.住宿餐饮比率明显超同期或入住率明显异常的酒店(饭店)。

7.接受发票金额异常的保险企业。

8.具备以下特征的生活服务企业:一是成立时间短,成立时间多在半年以内,但营业规模迅速扩大;二是税务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多为同一人;三是登记地址多为住宅小区某楼层某室,明显不适合对外经营;四是多户企业登记法人为同一人,且税务登记信息中所留的手机号码也为同一个手机号;五是每月申领的发票金额恰好在小微企业优惠免税范围内,明显难以满足正常的经营需要。

9.进、销项发票与2016年税务总局下发的虚开案源企业相关联的营改增企业。 

二、4类重点稽查内容

全面营改增后,服务业全面纳入增值税体系,相比较于“货物”而言,“劳务”具有“无形性”的特点,虚开发票行为监管难度更大,同时,营改增后,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的并存、多档税率的存在、抵扣纳税模式、会计核算更加复杂等因素,给营改增企业带来更多违规风险。从相关文件可见,本轮专项稽查重点检查以下四种行为:

1.虚开发票风险。一是无业务虚开。无业务虚开问题在“劳务派遣费”方面比较突出,如大学、人才服务公司、各类技术服务部、投资公司、保安公司等。此外,营改增之前一些地方针对建筑业给予的相关税收返还政策导致一些地区一直存在虚开建筑材料发票的现象,营改增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也可能会比较突出。二是变名虚开。营改增后各税目税率、计税方法差异较大,抵扣税款的规定不一,开票企业出于少缴税款或应客户的要求会变更税目、业务类型开票,如将“餐饮”变更为“住宿”、“借款利息”变更为“咨询费”“服务费”等。

2.接受虚开发票风险。如房地产企业接受建筑公司多开、虚开发票,一方面进项可以抵扣,少缴增值税,另一方面增大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建筑安装企业相当一部分黄沙、水泥、石子等建筑材料是从农民、个体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诱使部分企业购买虚假发票;餐饮业也会多发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问题。

3.财务核算风险。增值税在会计核算上比营业税更为复杂,要求更加严格。因此,营改增后企业核算存在不能准确核算应税收入、不能准确核算成本和进项税金的风险。

4.政策执行风险。一是行业认定、税率选择风险。增值税税率、征收率档次较多,企业不合理涉税筹划的风险较大,如生产并提供建筑安装的企业全部按建筑安装申报或大幅增加建筑安装收入比重,兼营企业出于各种目的适用较高或较低税率。二是计税方法选择风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混用,进项不区分或不能合理分割,随意变更调整计税方式等。三是调整营改增试点前后的业务开票时间造成的税收风险。在营改增以前因各种原因突击开票,但在营改增以后取得其对应的成本费用发票,造成多抵税款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