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804号[财税金融类078号]提案答复的函

财税函[2017]195号      2017-8-21

磨长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赋予地方必要的税政管理权的问题

  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资源禀赋和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各地税源结构也有所不同,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前提下,根据税种特点,适当扩大地方税收管理权限,有利于发挥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组织财政收入、调节地区经济运行的积极性。地方税立法应当充分考虑地方自然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根据地方税的特点,赋予省级地方相应的税政管理权限。目前,在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等地方税种的税法或暂行条例中,已经将确定各地具体适用税额税率等权限赋予了地方政府,下一步,我们也将在地方税体系建设和相关税种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您所提建议,进一步研究地方税政管理权限的问题。

  关于赋予民族自治地方适度地方税收立法权的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限由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同时,立法法规定,税种的设立应当由法律规定。建议中提出的允许民族自治区在全国普遍征收地方税以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有权单独开征某些具有地方特色的税种,应当按照上述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合理配置和改革完善地方税种的问题

  目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我们正在抓紧起草了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方案。同时,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要求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具体要求,正在持续推进相关税制改革和税收立法,调整税制结构,培育地方税源,加强地方税权,理顺税费关系,逐步建立规范、稳定、可持续的地方税体系。您提出的合理配置和改革完善地方税种方面的各项具体建议很有价值,我们将认真研究参考。

  此外,关于您提出的积极推动《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规定的“将依法保留、适宜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意见的落实问题,目前,政府性基金中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已由税务部门征收。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综合考虑征管职责、征管政策和征管需要等因素,进一步完善非税收入征管工作。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