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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监督[2016]275号                      2016-10-31

各中央企业:

  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配合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12]120号)的有关规定,各中央企业每年向监事会报送《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为做好2016年度报告填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体系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年度报告工作,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成立年度报告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统筹谋划、协同推动各项工作。要研究制定年度报告工作落实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具体措施、责任主体和进度要求,强化部门联动,结合企业实际编制可追溯、可量化、可评价、可考核的工作任务分解台账。企业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好年度报告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强化领导、落实责任,严格把关、确保质量;分管领导要履行好直接责任人职责,*一线、靠前指挥,把控关键、重点督办;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分解落实任务、规范工作流程、细化工作要求、密切跟踪督促、强化过程控制;协同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主动参与、积极配合,细化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有效工作合力。中央企业集团总部要加强对子企业年度报告工作的统筹领导,做到统一部署、统一标准、统一实施、统一审核,建立完善横向全面覆盖、纵向责任到人的组织管理体系。

  二、围绕中心工作,全面梳理排查

  各中央企业要以年度报告工作为抓手,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全面总结一年来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情况,*排查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探索建立企业自查问题清单,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要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及国资监管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系统梳理深化国企国资改革和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瘦身健体、提质增效等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着重分析化解过剩产能、处置“僵尸企业”、特困企业专项治理、压缩管理层级、减少法人数量、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重点专项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全面梳理、集中排查企业内部控制、财务管理、运营管控、境外资产管理、党建及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重要管控缺陷,详细报告企业重大资产减值、重大资产损失、重大经营风险、债务违约风险等重要风险事项。要建立健全年度报告揭示问题整改落实机制,形成部门间齐抓共管、整改联动的工作局面,有效发挥年度报告在系统诊断和风险预判方面的重要作用。

  三、加强沟通配合,明确范围重点

  各中央企业要*贯彻落实中央企业监事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两个融入”、“五个必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沟通配合,根据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结合企业经营规模、组织架构、管控模式、行业特点、区域分布、发展阶段等情况,共同确定企业填报范围和年度重点披露事项。原则上,年度报告填报范围包括企业集团、境内(外)二级单位、各级金融子企业以及所托管企业;整体上市中央企业填报范围包括控股上市公司所属境内(外)二级单位;离岸公司、壳公司等特殊子企业不纳入填报范围,监事会另有要求的除外。三级(含)以下重要子企业及重要非法人实体等填报范围与监事会共同商定,根据监事会工作需要及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安排,纳入填报范围。鼓励有条件的中央企业试行全级次报送。要根据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要求,分行业、分业务板块梳理重点关注事项和重点填报内容。

  四、融入日常管控,完善长效机制

  各中央企业要*推进年度报告工作与企业日常管控工作的深度融合,努力实现工作联动、信息共享、资源整合、成果共用,着力形成以年度报告为抓手的企业自我诊断、自我完善的长效工作机制。要加强年度报告制度建设,建立统一工作规范和标准体系,科学安排工作进度,细化规范工作标准,严格审核评价流程,实现全程闭环管理。要建立内部协同联动机制,充分利用已有管理系统、内部成果、工作报告等信息载体,避免重复归集、重复报送。要实现年度报告与企业信息化工作有效对接,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基础,以大数据为核心推进年度报告信息化建设,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分享信息资源,深化成果应用。要建立健全年度报告质量综合评价机制,研究制定年度报告工作及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与业绩考核挂钩的具体措施,完善激励约束长效机制,推动年度报告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