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5〕195号 2015-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全面落实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精神,税务总局决定围绕五个方面,采取10项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1.做好组织领导工作。实施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是国务院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对进一步促进投资、鼓励创业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领会国务院决定精神,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明确岗位职责、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二、做好宣传,加强政策培训和舆情应对
2.全力做好政策宣传。各级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网络、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载体,持续性开展相关宣传。结合税收宣传月,通过在线访谈、新闻发布等方式,加大该政策的宣传力度。
3.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抓好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内容和操作要求。
4.强化舆情监测应对。要加强与媒体沟通,高度关注社会舆论焦点,准确把握和引导宣传重点,避免因曲解或误读政策引发社会不良反应,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三、优化服务,简化业务受理流程
5.提升纳税服务水平。要加强与纳税人沟通,热情服务,做好该政策的辅导和解释工作,促进税收遵从。要充分考虑不同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丰富和拓展咨询、查询、受理、申报、反馈等业务办理渠道,积极为纳税人提供方便。
6.简化业务受理流程。对纳税人自行制定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计划和提交的备案资料,应及时受理。对违反规定拖延受理纳税人分期缴税计划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有关税务人员责任。
四、健全管理,做好工作衔接和部门配合
7.健全后续管理机制。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台账,对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涉及的资产、投资情况、评估价格、完税情况及后续事宜进行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8.做好系统内部配合。纳税资料受理、评估、纳税服务、后续管理等税务系统内部各工作环节要相互衔接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该政策落实到位。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相关主管税务机关之间要加强信息传递,实行联动管理。
9.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要进一步加强与住建、土地、科技、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不动产、无形资产登记及股权交易信息交换制度。
五、注重分析,做好相关情况的统计报送
10.及时统计分析报送。做好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落实工作相关数据的统计和效应分析工作,每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并及时反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4月8日
2015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第8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