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本市符合注销条件的各类企业中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且无债权债务、或已开业但申请注销登记时已对债权债务清理完结的企业可申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在注销前应当办理审批和被依法宣告破产及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二)创设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简易注销程序是指对现行的注销登记程序进行改革,根据各类企业的法律地位和不同的承担责任方式,区别设计不同企业的简易注销程序,通过简化程序,减少要件,实现便捷退出的登记程序。
1、规制企业自主申请。适用简易注销的企业,自主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机关依据申请予以核准,申请注销的企业对选择简易程序注销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简化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决议注销,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不必向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备案登记。
3、创新简易注销的公告形式。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依法在注销前应当公告的,可以选择通过报纸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
4、缩短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申请时限。依法在注销前应当进行公告的企业,在投资人、合伙人、股东对有关清算、公告等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做出注销决议后,自主向登记机关提出注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