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5〕1761号 2015-07-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我委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发改投资〔2009〕80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发展建设规划;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报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工程咨询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可以承担第二条规定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四条 申请成为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评估咨询资格,连续3年执业检查合格;
(二)近3年开展所申请专业总投资2亿元以上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不少于20项(特殊行业除外);
(三)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济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0%,获得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人员不少于30%;
对于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委托特定评估机构承担。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自愿提出申请并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根据需要,择优确定评估机构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任务时,要认真核查评估机构与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之间、评估机构与承担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咨询机构之间、评估机构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关联关系,切实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委托评估任务时,应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分专业对评估机构进行初始随机排队;
(二)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根据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
(三)向接受任务的评估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书;
(四)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并轮空一次。
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第八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可以同时委托多家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委托另一评估机构对已经完成的咨询评估报告进行评价。
第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在咨询评估委托书中对咨询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十条 在接受委托任务后,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开展评估工作。在咨询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要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评估进度及其他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