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前百家候选事务所业务收入中位数+前百家候选事务所业务收入中位数×(该事务所业务收入的自然对数-前百家候选事务所业务收入中位数的自然对数)]/修正系数

(1)事务所业务收入=该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与该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5%

(2)修正系数=前百家候选事务所中业务收入最高者的业务收入得分(修正前)/1000

(二)业务收入指标得分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满分均为1000分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处罚和惩戒不同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8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6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6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4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2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5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一次减8分。

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受到处罚和惩戒,处罚、惩戒决定时间不在上一年度内,且违规行为发生超过3年的,在综合评价中不再扣分。

第十四条  地方注协可以本办法为参照,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综合评价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