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公示的通告

会协[2016]46号                    2016-10-21

会协[2018]11号 关于开展“2018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注册会计师类[信息化方向]”选拔工作的通知

    《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已经编制完成,现予公示。对公示信息的意见,请于10月28日前反馈中注协。

  本公示信息不是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的最终结果,提请读者和媒体留意。

  联系人:中注协注册部周京;电话:[010]88250136;传真:[010]88250033;电子邮箱:zhoujing@cicpa.org.cn。

  附件:

    1.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公示稿]

  2.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6年10月21日

附件2: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 <会协〔2015〕42号>

(2014年5月发布,2015年6月修订)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科学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做精做专,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服务市场主体、服务公众利益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之外,均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上年度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第五条  涉及合并、分立事项的事务所,于上年度12月31日前办结以下所有手续的,可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一)签订合并、分立协议,形成合并、分立相关会议决议及合伙人(股东)协议;

(二)完成主管部门批准变更相关执业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和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登记手续;

(三)完成合伙人(股东)退伙(退股)、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

第六条  参加综合评价的事务所,按照要求填写综合评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审核。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上报分所所在地地方注协审核。

第七条  为保证综合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综合评价表指标将上年度12月31日作为基准日。

第八条  事务所应当及时更新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与综合评价相关的信息,并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地方注协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和本地区分所填列的信息。可以结合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对本地区事务所、分所填列信息组织审查,将审查结果上报中注协。

第十条  中注协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抽查。如果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如发现填列信息严重失实或故意填列不实信息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中注协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前百家排名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排名所依据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三大类。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每年上报中注协的、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以及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

(二)综合评价其他指标是指,综合评价表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以外的指标。包括:基本情况、内部治理、执业质量、人力资源、国际业务、信息技术、党群共建、社会责任、受奖励情况等。

(三)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最近两个年度内,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

第十三条  前百家事务所排名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综合评价其他指标得分–处罚和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