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793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7]79号    2017-7-12

张和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构建地方税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国通过1994年分税制改革,将税权、财权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重新划分,初步理清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建立了地方税体系,调动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公共财政框架。之后,为进一步完善税制,我国陆续对一些税收制度进行了必要的调整和完善。通过一系列改革,简化了地方税制度,优化了税种结构,促进了税负公平。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以及财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日益显现,体现在税种结构不尽合理、主体税种缺失、税权配置不健全等方面。为此,2016年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抓紧提出健全地方税体系方案;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健全地方税体系。目前,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我们正在抓紧研究起草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方案。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要求和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具体要求,我们将推进相关税制改革和税收立法,调整税制结构,培育地方税源,加强地方税权,理顺税费关系,逐步建立规范、稳定、可持续的地方税体系。您提出的关于地方税体系建设系统化、法治化、公开化方面的诸多建议很有价值,对于我们做好改革方案的顶层设计以及顺利实施改革重要的参考意义。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