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252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函[2017]127号 2017-7-11
张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开征物业税专项用于地方政府维护住宅公共区域物业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如您所言,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房地产市场发展,居民拥有自有产权住宅的比例越来越高。改进物业管理水平,对于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具有积极意义。解决当前我国住宅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完善制度加以解决。您提出的开征物业税专项用于地方政府维护住宅公共区域物业管理的建议十分中肯,对明晰住宅小区内有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化解矛盾纠纷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目前,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要求,我们正在配合全国人大有关机构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房地产税是纳税人就其拥有的房地产税缴纳的一种税。根据国际经验,房地产税具有明显的受益税特点,一般由基层地方政府征收和使用,收入用于向纳税人提供治安、道路、消防等基本公共服务。在我国,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将房地产税培育为基层地方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有利于抑制投机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有利于引导地方政府加快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提高基层治理能力。您提出的开征物业税专项用于维护住宅公共区域物业管理的建议,与我们正在开展的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的思路具有共通性,我们将在房地产税具体制度设计中,认真研究借鉴您的建议。
同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促进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一是指导各地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和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对低于市场价收取物业服务费的企业,给予合理的资金补助;同时将低收入居民的物业服务消费纳入保障体系,给予一定的费用补贴。二是督促各地加强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指导,促进形成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通过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进一步发挥业主大会在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中的积极作用。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财政部
2017年7月11日